【作者】 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民法典上的自然人虽然称为“自然人”,但它仅仅是以“自然人”的名义从个体人的存在中抽象出来的、与团体或者组织体相对立的主体,已经不是现实世界中活生生的个人。民法典里的自然人具有“被规定了”的主体性要素: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人格尊严。按照这些因素,在我国民法典中寻找其体系结构,发现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并没有按照统一的逻辑展开,合伙企业显然就不符合“权利能力”与债务责任的一贯逻辑;人格权与人格尊严的关系,在法人与自然人及非法人组织中,也没有用统一的逻辑规范之;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在我国民法典中并没有很好地融合;另外,行为能力应当按照无因管理、代理等制度中按照规范的意旨进行解释,方可正确适用。
关键词:自然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无因管理
一
问题的提出
应该说自从1900年德国民法典适用“自然人”一词替代了“公民”这一概念之后,显然是比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有显著进步。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仍然适用这样的表达——公民(自然人)。宅男深夜性福导航知道,公民和自然人这两个概念无论是从内涵还是外延上,都是不能画等号的。但我国2023年的民法典已经明确适用“自然人”了。那么,在我国民法典上,下列问题需要澄清:(1)自然人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还是一个具体的概念?也就是说,自然人是一个抽象的人的画像,还是活生生的你我他?(2)民法典上的自然人的内涵由哪些要素构成?“权利能力”“人格尊严”“行为能力”“责任能力”是否应该是一个自然人应有的要素?宅男深夜性福导航通常说,人一出生就享有“权利能力”,就是民事主体。但这样的一个没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人是否属于完整意义上的民事主体?一个事事处处都需要监护的人,作为民事主体对待是否属于一种例外?自然人应该享有人格尊严,那么,法人是否也享有这种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和人格权是否属于“种属关系”?那么,法人享有人格权是否属于一种合乎逻辑和伦理的结论?《民法典》第109条与第110条、第990条如何对比理解?如果法人这种主体也享有人格权的话,宅男深夜性福导航民法典上的人格权是否还能称为“人格尊严”的外在表现?(3)权利能力与责任之关系是什么?“自己行为自己责任”,一个人无论是在积极行为还是在消极行为时,按照意思自治和过错归责之原则,都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因为“权利能力”之“归属资格”的特性决定了这种后果的必然性。但是,当宅男深夜性福导航的法律将自然人这种特性推广到法人身上的时候,必然是这样的:因法人有自己的权利能力——权利义务的归属资格,其出资人从逻辑上来看,就必然是有限责任。因此,在德国民法典上,除了自然人与法人之外,其他的组织体被称为“无权利能力的社团”。这是逻辑导致的结果。但在我国民法典上,除了自然人与法人之外,还有很多“非法人组织”,甚至我国《民法典》第102条还将合伙企业也包括进去。那么,在这些主体身上,权利能力与责任承担的逻辑关系是否还存在?我国学者多数承认合伙企业为独立主体且有权利能力(《合伙企业法》第20条也是这么规定的),但其合伙人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主体理论在我国民法典中是否存在问题?(4)行为能力在我国民法典规范体系中的作用是什么?例如,“纯获利益”与行为能力是否具有关系?比如,赠与合同签订的能力如何?在我国的代理制度规范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他人的委托代理人?在无因管理中能否作为无因管理人而享有债权请求权?侵权责任能力在我国法上如何认识?等等。
以上诸问题需要从理论层面及民法典的体系解释中获得答案。